中成空间(深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中成空间(深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23民初33号之二
申请人:中成空间(深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汪妍君。
被申请人: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
法定代表人:李晓军。
中成空间(深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诉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晋0423民初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总限额为9999409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中成空间(深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因被申请人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注销,本院未能进行诉中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费应予退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成空间(深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中成空间(深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退还申请人中成空间(深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丽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宣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