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空间(深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中成空间(深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市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1085民初740号
原告:中成空间(深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留新四路万科云城三期C区九栋B座1401房。
法定代表人:汪妍君,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全华,男,中成空间(深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虎,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第一中学,住所地黑龙江省**市八面通镇和平大街652号。
负责人:崔锦华,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萍,黑龙江冯雪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成空间(深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空间公司)与被告**市第一中学(以下简称**一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5日通过网络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成空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全华、郭海虎,被告**一中的负责人崔锦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成空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一中向中成空间公司支付工程款3820468.5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一中承担。中成空间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一中向中成空间公司支付工程款2150468.5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一中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6日,中成空间公司(原名深圳市中德膜结构有限公司)与**一中签订了黑龙江省**市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由中成空间公司承担**一中气膜体育馆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项目主要承包内容为双层充气膜产品、气膜配套设施、场馆体育设施及其他配套房等设备材料供应和安装调试,合同包干总价为2449万元。合同第八条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分两次支付成交金额的95%”。合同第1.5款约定工期为90天,开工日期为**一中提供作业面之日起第七天起算,竣工日期以项目完工具备验收条件,中成空间公司向**一中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该合同第6条约定质保期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两年。合同第14.5款约定了五种合同工期可予相应顺延的情况,其中包括下雪天、雨天、温度低于零下5℃的低温天气和温度高于36℃的高温天气等。2016年9月8日,中成空间公司与**一中又签订了气膜体育馆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对原合同所涉及的付款方式进行补充约定。根据该补充协议约定,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三天内,**一中就需支付到结算总价(即合同价)的95%,预留结算总价的5%,待竣工验收期满两年后三天内一次性支付完毕。2016年12月29日,中成空间公司与**一中又签订了气膜体育馆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追加合同,约定追加两项施工内容,并增加费用979790元,追加部分费用,亦应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三天内,**一中就需支付追加费用的95%,预留5%的款项待竣工验收期满两年后三天内一次性支付完毕。上述合同签订后,因天气寒冷不适宜施工以及**一中迟迟未能提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故中成空间公司无法及时开工。2017年2月20日,项目施工图文件正式审查合格。待当地气温回暖后,中成空间公司从2017年4月开始正式进场施工,至2017年8月初就已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并将项目交付给**一中。2017年8月19日,**一中在接收项目后组织召开了**市首届“体彩杯”篮球邀请赛暨**市篮球协会成立十周年、**市第一中学体育馆落成庆典,时任**市市长、副市长、政协副书记等相关领导均出席该活动,即**一中实际认可案涉项目已落成并将其投入使用、举办大型群众活动。2017年8月24日,**一中还对案涉工程体育馆配套体育设施工程单独出具了工程完工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然而,**一中在将案涉项目整体投入使用的同时,却又一直拒绝就案涉整体工程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支付结算款,并毫无依据地主张工程不符合验收条件。经中成空间公司多次催促,**一中仍然拒不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且截至公司的函发出之日,**一中仅支付21649321.50元。2022年2月15日,中成空间公司向**一中公证送达了关于催收**一中气膜体育馆货款的事宜的函,催促**一中支付剩余款项3820468.50元,但**一中至今仍未付款。
**一中辩称,中成空间公司诉请的工程款3820468.50元,**一中不能全额给付。理由如下:1.中成空间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多次重建维修导致无法使用和验收,致使剩余工程款无法给付。**一中的气膜体育馆工程总造价2546.90万元,**一中按工程进度已经支付2164.90万元,已经给付了85%,剩余15%(3820468.50元)没有给付,是因为中成空间公司在建造气膜体育馆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导致气膜体育馆的气膜坍塌两次、地面塌陷一次、暖气管道爆裂两次、篮球场地运动地板重新铺设三次,加上气膜板封闭不严跑气漏气以及功能训练房防水维修施工等一系列工程质量问题和消防无法验收等等原因,导致气膜体育馆工程迟迟不能验收,按合同第8条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后,分两次支付成交金额的95%。”因目前无法验收,**一中只能给付中成空间公司85%工程款。**一中认为,剩余部分工程款没有给付中成空间公司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2.中成空间公司事实与理由部分称“2017年8月初就已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并将项目交付被告。”这一说法不符合本案事实。事实是气膜体育馆至今也没有完全交付**一中。从2017年开始施工到现在,整个体育馆进行了多次大型维修,中成空间公司客观上根本无法将一个验收合格的完整体育馆交付给**一中。虽然气膜体育馆曾于2017年8月19日在市政府的允许下,由市政府主持在体育馆举行了一次篮球赛,赛期两天,但不能视为**一中对气膜体育馆整体工程同意投入使用的认可,也不能证明该工程整体验收合格竣工。3.中成空间公司设计的气膜体育馆的消防设计施工图纸,没有通过审图公司图纸审计,致使施工期间被消防部门查封,这一事实也是导致不能全部验收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是造成**一中工程款不能及时给付的一个主要客观原因。4.中成空间公司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工程无法验收,无法投入正常使用,导致**一中产生维护费用,给**一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中成空间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中成空间公司安装的气膜屋顶坍塌损坏、地面塌陷、暖气管道爆裂、地板重铺、重做防水、除雪设备达不到除雪效果,利用人工除雪(每年人工除雪费用预计约2万元)等等一系列问题,导致气膜体育馆至今无法投入正常使用和验收,而**一中为了维护气膜体育馆,五年当中支付了供热费192.65万元、电费24.65万元、雇佣人工除雪加上迟迟无法验收的违约金254.70万元,总计490万元的损失,中成空间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一中无法给付中成空间公司剩余工程款的责任应当由中成空间公司自行承担,因工程设计和质量问题导致迟迟无法验收并给**一中造成的重大损失,中成空间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中在答辩中陈述的要求中成空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内容是抗辩事由,合理的费用损失在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6日,中成空间公司(原名深圳市中德膜结构有限公司)与**一中签订了黑龙江省**市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中成空间公司承建**一中气膜体育馆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并约定了项目主要承包内容为双层充气膜产品、气膜配套设施、场馆体育设施及其他配套房等设备材料供应和安装调试,合同包干总价为2449万元,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分两次支付成交金额的95%,工期为90天,开工日期为**一中提供作业面之日起第七天起算,竣工日期以项目完工具备验收条件,中成空间公司向**一中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整个气膜免费维保期为两年,因下雪天、雨天、温度低于零下5℃的低温天气和温度高于36℃的高温天气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一中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等内容。2016年9月8日,中成空间公司与**一中又签订了气膜体育馆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对原合同所涉及的付款方式进行补充。补充协议约定了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三天内,**一中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预留结算总价的5%,待竣工验收期满两年后三天内一次性支付完毕等内容。2016年12月29日,中成空间公司与**一中又签订了气膜体育馆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追加合同,约定追加两项(气膜蓝色装饰膜材3180平方米、追加气密应急门2套)施工内容,并增加费用979790元,追加部分费用,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三天内,**一中支付到追加费用总价的95%,结算总价的5%,待竣工验收期满两年后三天内一次性支付完毕。上述合同总价款为25469790元。合同签订后,因气温原因,中成空间公司于2017年4月开始施工,至2017年8月初完成施工。2017年8月19日,**市首届“体彩杯”篮球邀请赛暨**市篮球协会成立十周年、**市第一中学体育馆落成庆典在该体育馆举行。2017年8月24日,**一中对案涉工程体育馆配套体育设施工程分别出具了工程完工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但该工程一直未能办理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一中已经向中成空间公司支付工程款21649321.50元。按合同约定,尚欠工程款3820468.50元未付。**一中在庭审中提出,因中成空间公司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气膜体育馆的气膜坍塌、地面塌陷、暖气管道爆裂、篮球场地运动地板重新铺设,加上气膜板封闭不严跑气漏气以及功能训练房防水维修施工等一系列问题,致使气膜体育馆工程迟迟不能验收,虽然中成空间公司解决了相关的问题,但要求中成空间公司在应当给付的工程款中合理的扣除供热费、电费、雇佣人工除雪费、无法验收的违约金等损失。中成空间公司庭审中陈述,质保期内所发生的质量瑕疵,其均及时到场进行维修和维护,处理完善,并未影响**一中对案涉工程的正常使用,相关维修费用也是由其自行承担的,综合考虑项目整体实际,中成空间公司同意在结算款中扣除167万元作为对**一中的补偿,该补偿包含**一中可能需承担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及其他一切合同责任。
另查明,2018年6月12日,深圳市中德膜结构有限公司更名为中成空间(深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中成空间公司(原名深圳市中德膜结构有限公司)与**一中签订的黑龙江省**市政府采购合同、气膜体育馆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合同补充协议、气膜体育馆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追加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系在民法典施行前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中成空间公司完成施工后,虽然没有办理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但**一中于2017年8月19日在该体育场馆内举办了**市首届“体彩杯”篮球邀请赛暨**市篮球协会成立十周年、**一中体育馆落成庆典,视为已交付使用,争议工程已实际竣工,**一中未按约定时间和数额给付剩余的工程款属于违约。庭审中,**一中以中成空间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提出抗辩,并要求中成空间公司在应当给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合理损失,中成空间公司认可在质保期内曾对案涉工程出现的质量瑕疵进行维修和维护,并明确表示综合考虑项目整体实际,同意在结算款中扣除167万元作为对**一中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中成空间公司的自愿放弃167万元工程款,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167万元在**一中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中成空间公司的处分行为已经考虑了整个工程的实际情况,所以在**一中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案涉工程目前无法投入正常使用和验收,其五年来为维护气膜体育馆支付供热费、电费、雇佣人工除雪,加上迟迟无法验收的违约金等总计490万元的情况下,对**一中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中成空间公司主张**一中向其支付工程款2150468.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市第一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成空间(深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2150468.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4元,减半收取12002元,由**市第一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美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