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小霸王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小霸王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12777号
原告: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夕礼,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霸王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郝某1。
原告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小霸王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小霸王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小霸王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90元,减半收取4945元,由原告中山市小霸王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陈鸿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