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7民初6561号
原告:北京圣城森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街道金乡西小区甲12排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23569233J。
法定代表人:李登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军,男,北京圣城森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同,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山市小霸王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三角镇金腾路11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98556253。
法定代表人:郝立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斌,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圣城森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城森海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霸王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霸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圣城森海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圣城森海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圣城森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北京圣城森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书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媛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