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小霸王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小霸王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2民初1749号
原告:中山市小霸王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综合楼。
法定代理人:郝立会,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劲峰,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1980年8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明福,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其,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山市小霸王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霸王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霸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劲峰、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明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霸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不同意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745.41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3日入职原告处,被告工作懒散,长期利用上班时间玩手机,浏览无关网页。仲裁裁决反映被告玩手机及浏览网页仅是瞬间状态,当时我方提供视频,但被仲裁委员会退回并不采纳该证据。
被告***辩称:原告将被告调岗、辞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9年8月16日,原告未与被告协商一致即将被告从技术部工程师调岗为品质部品检员,薪资从9000元调为5000元,损害被告权益,被告拒绝调岗,原告以被告上班期间多次玩手机、拒绝调岗为由辞退被告。原告有一个其他微信工作群,需要通过手机微信工作群处理日常工作事务,被告并未违反原告的管理制度。且原告的证据均是在被告不服从调岗安排后才产生的,无法反映双方的真实状态,不能作为被告玩手机的证据。被告的月工资标准应为9000元,而不是仲裁裁决的月工资8248.47元。2019年1月18日至2月13日为春节放假期间,并不足月,故应排除该两个月的银行流水来计算,其他月份被告实发工资为8781元,加上社保扣缴268.65元,已超过9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8年4月23日入职小霸王公司处,任职灶具工程师。双方签订了2018年4月23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小霸王公司共支付***工资87778元,同时每月代扣社会保险费268.65元。
小霸王公司主张***上班时间浏览无关网页、玩手机,不服从工作调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于2019年8月20日将其辞退,***辩称小霸王公司将其职务调整为品检员,月收入从9000元变为5000元,故不服从调岗;不确认其违反规章制度,辩称工作需要其浏览网页及使用微信,且小霸王公司未对其上班玩手机进行告知及违规处理,亦不符合屡教不改。《员工入职承诺书》未显示上班期间浏览网页或使用手机的处理方式。
2019年10月31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一、小霸王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工资15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000元。2019年12月18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9]5527号仲裁裁决,裁决:小霸王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工资13570.0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745.41元。小霸王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诉至本院。***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虽然根据小霸王公司提交的视频显示***存在浏览网页及使用手机的情况,但小霸王公司存在企业微信群,工作上需要使用手机,无法确定是否与工作无关,且《员工入职承诺书》未明确员工工作期间浏览网页及使用手机的处理方式,小霸王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的行为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的情形,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主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予采纳,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小霸王公司支付***工资及代扣社会保险费情况,本院核算***离职前的月均工资为8248.47元(87778元÷11个月+268.65元),故小霸王公司应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745.41元(8248.47元/月×1.5个月×2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中山市小霸王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中山市小霸王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4745.41元给被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中山市小霸王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也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