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小霸王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山市小霸王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7民辖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小霸*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金腾路11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郝立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小霸*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16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中山市小霸*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2016)豫1702民初1656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答辩称,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特殊侵权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侵权责任纠纷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系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此其向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为侵权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经审查,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出具的证明显示,侵权结果发生地为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南段福华御苑小区,因此驻马店市驿城区为侵权行为地。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中山市小霸*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三角镇,***的住所地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据此,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和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都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选择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中山市小霸*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