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格尔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格尔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迅安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辖终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格尔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孔令钢,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迅安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符东昇。
上诉人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宙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格尔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尔公司)、原审被告北京迅安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迅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5826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宙通公司上诉称:《还款计划书》虽明确管辖法院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但该约定管辖地与争议无任何实际联系。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或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宙通公司向格尔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承诺书均载明,若宙通公司未按还款计划书还款的,格尔公司可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条款亦适用于手机销售合同。现格尔公司依据上述还款计划承诺书中宙通公司关于管辖的意思表示提起诉讼,并未违反法律关于约定管辖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