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晶润科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秦皇岛山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晶润科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391执5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付兴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晶润科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红,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晶润科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北京晶润科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晶润科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晶润科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晶润科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长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