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路邦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路邦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北园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执973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路邦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幸福街******泉城花园**楼4-1101。
法定代表人:周志文,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北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水屯北路**iv>
法定代表人:张春晖,主任。
申请执行人济南路邦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北园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济仲裁字第068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因本案是仲裁执行案件,执行标的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仲裁委员会(2019)济仲裁字第0682号裁决书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陈金照
审判员 贾 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徐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