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鑫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振鑫建设有限公司与中筑环境工程(金华)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1023民初301号之一
原告浙江振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筑环境工程(金华)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振鑫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振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碧霞
法官助理 张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