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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3民初265号之二
原告:浙江振鑫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148054398N,住所地天台县平桥镇友谊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许向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兴,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益海,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台县赤城街道东联村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1023MF3578849L,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金盘中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陈达森。
原告浙江振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县赤城街道东联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振鑫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振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碧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擎宇
代书记员邵斌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