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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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3民初160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浙江超前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291157779,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中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浙江超前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振鑫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148054398N,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友谊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超前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振鑫建设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超前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振鑫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超前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振鑫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