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鑫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超前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3民初160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浙江超前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291157779,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中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浙江超前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振鑫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148054398N,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友谊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超前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振鑫建设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超前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振鑫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超前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振鑫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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