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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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3民初3566号之一
原告:***,男,195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颂***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1480939013,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2002室。
法定代表人:***。
破产管理人: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浙江甬正律师事务律师。
第三人:台州市路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71691455U,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三水泾路。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浙江振鑫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148054398N,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平桥镇友谊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