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鑫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振鑫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乌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3民初1105号 原告:浙江振鑫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148054398N),住所地天台县平桥镇友谊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6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天台县。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乌岭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023ME3166541K),住所地天台县平桥镇乌岭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天台县。 原告浙江振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乌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振鑫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振鑫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