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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建设有限公司、天台县石梁镇桐天村村民委员会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3财保17号 申请人: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平桥镇友谊东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14805498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台县石梁镇桐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台县石梁镇桐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1023MJ98565174。 法定代表人:**考。 申请人浙***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台县石梁镇桐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浙***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11月26日,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天台县石梁镇桐天村村民委员会是桐天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天台县石梁镇桐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表桐天村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权。申请人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使判决能得以顺利进行为由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台县石梁镇桐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案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 审判员林军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