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定书)稿纸
(2018)浙1023执334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振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平桥镇友谊东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148054398。
法定代表人许向阳。
被执行人天台县三合镇黄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天台县三合镇黄务村三桧路,组织机构代码:7964***76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天台县三合镇黄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金钱给付;1***065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元、执行费2795.98元。但被执行人天台县三合镇黄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台县三合镇黄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5860.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卫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023执334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振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平桥镇友谊东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148054398。
法定代表人许向阳。
被执行人天台县三合镇黄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天台县三合镇黄务村三桧路,组织机构代码:7964***76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天台县三合镇黄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金钱给付;1***065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元、执行费2795.98元。但被执行人天台县三合镇黄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台县三合镇黄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5860.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