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执保29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悦*****村五区78号
被执行人:山东医特建工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创业火炬广场D座1015室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医特建工有限公司债权责任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323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医特建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医特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相应价值的财产。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淑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