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保字第00359号
提交机关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淄博医特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M2-5区9号7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淄博医特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2013)京仲案字第1307号仲裁一案,因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13年12月12日,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决定撤销该案。现申请人淄博医特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将解除冻结材料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医特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