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三中民保字第01556号
提交机关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淄博医特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296号亚太假日花园4#-13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M2-5区9号7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医特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之间因(2013)京仲案字第1307号仲裁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提出对被申请人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人民币十二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的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将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淄博医特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十二万元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医特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二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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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