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和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和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财保426号
申请人:***和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5589018608,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米山路中段西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尹树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MA28GD182B,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万宏家园1幢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俞建斌,执行董事、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相应的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单金额7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申请人已提供保险担保,故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或查封,逾期未申请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继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邹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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