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和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和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仙居县天立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财保404号
申请人:***和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树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临朐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5589018608。
被申请人:仙居县天立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小相军,经理。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街道工艺品城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092343237Q。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相应的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单金额13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申请人已提供保险担保,故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或查封,逾期未申请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继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邹 洋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