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和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和供水设备有限公司、隆回县正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财保170号
申请人:***和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5589018608,住所地临朐县冶源街道米山路中段西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尹树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隆回县正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0762072254X。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澄水路。
法定代表人:杨守长。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保全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担保金额为18万元)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隆回县正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费1420元,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新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相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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