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执2088号
申请执行人:***和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临朐县冶源街道米山路中段西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尹树虎,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福廷置业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东南沟居。
法定代表人:王中龙,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和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济南福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上诉,法律文书尚未生效,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724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树山
审判员 宫洪涛
审判员 尚美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袁华新
书记员 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