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来天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沧州金雷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来天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2民初1847号
原告:沧州金雷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886576565。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地址:青县。
被告:北京华来天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60915270K,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7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