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来天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青县携程明展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华来天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2民初1194号
申请人:青县携程明展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579567232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华来天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10101760915270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县携程明展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来天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华来天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险人的保单限额为230000元的保单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县携程明展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来天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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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