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9453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袋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袋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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