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37号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双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袋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徐颖奇。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袋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欣元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严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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