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袋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袋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05民初1745号
原告:**,女,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利国,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袋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1层1823室。
法定代表人:徐颖奇。
原告**与被告上海袋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于2022年1月25日收到原告**寄送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荧

书 记 员

陈 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