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袋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袋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4254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旺,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鹭,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袋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徐颖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袋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房文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董伶俐
书 记 员 董伶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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