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袋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袋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4254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旺,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鹭,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袋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徐颖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袋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链接及图片,停止侵害;2.判令被告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微信号为yidianling0的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涉案公众号)中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向原告道歉;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及维权成本3,000元,以上合计203,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演员。曾出演过《花千骨》《贞观长歌》《夏家三千金》《新还珠格格》等多部影视作品。2000年,参加第一届金鹰电视艺术节并获得电视新秀奖,曾获国剧盛典年度媒体最关注演员奖、年度亚洲影响力东方盛典实力男演员、年度爱奇艺尖叫之夜最佳荧屏表现奖、“美俏”年度最受媒体关注魅力男明星奖等多项荣誉,并且在2015年、2017年和2018年多次荣获最受关注、最受粉丝喜爱男演员奖,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价值。2021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其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壹点灵”(微信号:yidianling0)上发布了题为《洪欣、***上热搜,揭露了一个婚恋中最残酷的真相!》《为什么像***这样的渣男总是有人爱?》的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涉案文章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6张包含原告肖像的照片,并借此推销服务,同时文章中包含公众号二维码等推广信息,具有明显的商业使用属性,侵犯原告肖像权,原告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作为一名演艺人员,原告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积极健康形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被告非法使用原告涉案照片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肖像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原告为了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被告上海袋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登记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被告登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肖像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之证据,被告通过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中包含原告肖像,应认定原告所在地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结合原告户籍等信息等证据,原告现住地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案由本院审理并无不当,被告上海袋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袋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袋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房文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董伶俐
书 记 员 董伶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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