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新奥中泓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新某某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民申27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杰,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栾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栾城区惠源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葛欣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策策。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燃气有限公司(下称中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终7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有新证据12345市长热线回复短信,证明申请人在职期间已向被申请人提出拖欠工资主张,及在劳动合同终止日前,五次电话投诉栾城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申请人申请仲裁加班费争议。申请人也书面申请法院调取该信息和设备运行巡检记录而未予调取,造成判决错误。2.中泓公司应举证证明已支付申请人延长工作时间1.5倍工资,及公休日加班的全部加班费,否则原审认定中泓公司支付的工资包含全部加班费,属缺乏证据证明。3.即便劳动合同终止,终止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日,不应以劳动者在职期间对支付工资没有提出过异议,就认定申请人在职期间与被申请人就工资已协商一致。4.被申请人依据门站上报的考勤表确定发放工资数额,而不是申请人确定工资发放数额,申请人只提供考勤表,从来不知工资发放项目,一审认定双方就工资协商一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5.原判决没有把申请人2008年5月7日至2012年1月5日在原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年限,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提交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电话处受理查询其“诉求办理情况”,只能证明就其电话诉求被拖欠工资问题,曾于2019年11月5日到栾城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办理情况,而不能证明其向被申请人提出支付拖欠加班费的主张,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两审法院对申请人主张加班费等各项诉求均已依法作出认定和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牛世红

审判员  李京山

审判员  邢成思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聂文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