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新奥中泓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新某某燃气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11民初1650号

原告:***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栾城县惠源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589665872J。

法定代表人:李树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策策,男,汉族,1986年6月12日生,住***市藁城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红,河北荣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栾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杰,男,汉族,1966年3月12日生,住***市栾城区。

原告***新***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燃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策策、高亚红、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新***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2、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944.96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0日,***市栾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栾劳人仲案(2020)第24号裁决书,认定新***公司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裁定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944.96元,新***公司认为该裁决书错误,现提起诉讼。一、***持续旷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符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2019年10月10日起,被告***在未请假的情况下,无故旷工。2019年10月18日新***公司部门主任梁腾飞电话通知***到公司上班,***不予理睬。10月份期间,***应出勤18天,实际出勤仅有7天,旷工11天,公司考虑其为老员工,按照其休年休假处理,没有扣发当月工资。2019年11月开始,***一天都没有出勤。新***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派员工梁腾飞、王颖全、段红阳、闫成毫到***家中向其送达《通知》,告知其旷工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办法属于严重违纪,同时通知其于2019年11月20日上午12:00之前到公司原岗位工作,否则将予以开除处理。但***仍然没有到岗。于是新***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作出开除的处分决定。***持续旷工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二、新***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程序。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新***公司已经通过电话、派员工到家等多种方式通知***到单位工作,并日告知了其拒不到岗将受到开除的处分。新***公司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方式对***作出开除决定,并将决定结果进行了公示。由于对***作出开除决定的时候新***公司并未成立工会组织,所以无法将对***的处理意见通知工会。经栾城区总工会批准,新***公司依法成立了工会组织。新***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召开了全体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对***的开除处分进行了表决,全体工会会员代表全票通过了对***的开除决定。因此,在新***公司起诉时,对***的开除决定已经经过了工会的同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2条的补正程序。综上所述。***持续旷工的行为符合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新***公司有权对其作出开除决定,并且新***公司作出开除决定的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新***公司与***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被告***辩称,劳动时间和休息是劳动者和劳动单位协商订立劳动合同之内的,原告单方延长工作时间至12小时对被告健康造成伤害,原告与被告协商应按照劳动法规定的8小时进行工作,遭到被告拒绝,原告强迫被告按12小时工作制度上班。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时原告未征求工会意见开除被告,从实体和程序上违法,原告公司的工会是一直存在的并且从工资中扣着工会费,由于原告公司违法延长工作时间被告不同意,原告开除被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1、提交2019年10、11月考勤汇总表、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证明被告持续旷工严重违反原告单位规章制度;2、提交2019年11月15日通知及送达照片,证明原告已将被告旷工的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告;3、提交2019年11月20日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及公示照片,证明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开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根据相关法律,从实体上我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从程序上我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因此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与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4第12条,从实体上我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从程序上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1、对2019年10、11月份考核表真实性无异议,当时被告每天都到被告公司协商工作时间和休息,被告不存在旷工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本案中被告每日工作12小时,每周工作56小时,强迫被告延长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相关法律,劳动者有权拒绝未经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被告拒绝按12小时工作制度工作,不存在违法行为。在被告找原告协商工作时间遭到原告拒绝后,被告申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告的行为是积极主动的行为,原告开除被告的决定属于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故被告不存在旷工行为,应驳回原告全部诉求;2、无论是否经过工会同意,鉴于本案是原告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并且被告有权拒绝执行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原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补偿标准2倍的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5日被告***向***市栾城区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下称区劳动仲裁委),区劳动仲裁委于2019年11月20日受理,同日原告新***公司对被告***作出开除决定,区劳动仲裁委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栾劳人仲案[2019]第36号仲裁裁决书,被告***不服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栾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冀011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在诉讼中请求确认新***公司违法终止(解除)与***的劳动合同,超出了原仲裁申请事项范围。依据上述内容,被告***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确认新***公司2019年11月20日给予***的开除处分,属于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2、请求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支付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1326.756元。2020年8月20日,区劳动仲裁委经审理作出栾劳人仲案[2020]第2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认定被申请人新***公司2019年11月20日开除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被申请人新***公司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务合同赔偿金74944.96元。

2019年11月15日原告新***公司派员工梁腾飞、王颖全、段红阳、闫成毫到被告***家中向其送达《通知》,内容为:“员工***,因你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未请假不上班,期间部门主任梁腾飞电话通知你到公司上班,并告知你不上班会导致公司有损失。现依据公司制度《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十九条规定:员工有旷工、脱岗行为的,当事人属于严重违纪,处罚方式,解除劳动关系。据此通知你:限你在2019年11月20日上午12:00之前至公司原岗位上班工作,否则公司按公司制度《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办法》对你做出开除处理并解除劳动关系。”后新***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召开主题为”员工***违纪处分决议”,决定对***作出开除的处分决定,并将决定结果进行了公示。

新***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召开了会议主题为:“关于召开全体工会会员代表第一次大会的通知”会议主要内容为:“以、宣读***市栾城区总工会对我公司工会的批复意见。二、公司工会组织成立后,就2019年11月20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即关于员工***违纪处分的决议,……工会表决结果为全票同意给予***开除处分的决定。三、会议对所有工会会员……做好工会的纽带作用。2020年8月14日、***新***燃气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该会议纪要盖有***新***燃气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公章。

庭审中原告称,自2019年10月10日起,被告***在未请假的情况下无故旷工。2019年10月18日新***公司部门主任梁腾飞电话通知***到公司上班,***不予理睬。10月份期间,***应出勤18天,实际出勤仅有7天,旷工11天,提交2019年10、11月份考勤表佐证。对***作出开除决定的时候新***公司并未成立工会组织,所以无法将对***的处理意见通知工会。但是2020年8月经过栾城区总工会的批准,新***公司依法成立了工会组织。在新***公司起诉时,对***的开除决定已经经过了工会的同意,***持续旷工的行为符合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新***公司有权对其作出开除决定,所以新***公司与***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称,原告单方延长工作时间至12小时对被告健康造成伤害,原告与被告协商但遭到被告拒绝,被告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时原告未征求工会意见开除被告,原告开除被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事实有工会会议纪要及公示照片、通知及送达通知照片、栾劳人仲案[2020]第24号裁决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依约定履行合同。在工作中,双方因工作时长问题未协商一致,被告未按照原告要求的延长工作时间工作,被告在收到原告送达的通知后未按原告要求返岗,原告以被告无故旷工为由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原告新***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对被告***作出开除决定虽经过公示,但作出该决定时原告新***公司未通知工会,属于程序性违法,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其开除被告***实体及程序上合法,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原告起诉前,已就开除被告***的决定通过工会表决,工会同意开除被告***。原告通知工会的行为对程序已补正。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原告新***公司于起诉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原告提交的“会议纪要”第二项也载明:“公司工会组织成立后,就2019年11月20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即关于员工***违纪处分的决议,……工会表决结果为全票同意给予***开除处分的决定。”故原告请求不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944.96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新***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原告***新***燃气有限公司不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944.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案件受理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件封面务必注明“上诉材料”字样,邮寄地址:河北省***市栾城区,邮编:051430,收件人:诉讼服务中心董会江,电话:0311-886××××7)。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石国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裴航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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