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瑞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靖江市恒金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德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6民初2006号之一
原告:靖江市恒金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孤山镇北首(富通空调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青,故城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德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衡德工业园区山水水泥厂西邻。
法定代表人:李光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德州特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时光星,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德州瑞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漳南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苏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靖江市恒金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德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德州特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德州瑞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冀1126民初194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河北德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45万元银行存款和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靖江市恒金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申请解除对河北德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德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45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和解封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苏建平
人民陪审员  荣建才
人民陪审员  李建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