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财保142号
申请人:北京华联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20号A-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35094538N。
法定代表人:李惠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江婷,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赫店镇政府东侧农业服务中心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NKR4MX0。
法定代表人:赵媛媛。
申请人北京华联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20875.62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北京华联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华联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安徽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三百三十二万零八百七十五元六角二分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棋其格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雅菲
书 记 员 常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