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1975号
原告:***,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汛,北京道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赫店镇政府东侧农业服务中心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7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余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