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1975号 原告:***,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汛,北京道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赫店镇政府东侧农业服务中心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7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余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