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23执2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苏欣源为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丁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申请执行人南京苏欣源为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3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XXX元予以扣划,扣减执行费2920元后剩余XXXX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现申请执行人南京苏欣源为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就余款XXXX元达成和解,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923执22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