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鼎保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鼎保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昌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1572之一号
原告:安徽省合鼎保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颖州经济开发区州十七路五十号6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QY130A。
法定代表人:朱洪格,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煜晖,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豪(实习),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昌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栖霞帝景湾7-2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RTPHE4M。
法定代表人:赵龙飞,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省合鼎保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昌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省合鼎保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合鼎保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昌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合鼎保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昌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合鼎保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洪钧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