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229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7月1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安徽鲁班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刘合村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80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鲁班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方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