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3877号之一
原告:安徽鲁班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刘合村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安徽鲁班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
安徽鲁班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6月9日签订协议书,内容为一、确定原告完成工程量结算面积为27502.86平方,单价为30/平方。结算总价款为825085.8元,二、双方同意约定退还保证金的日期及金额约定被告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剩余保证金75万元,工程结算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结清。并约定被告未按约支付的要承担5万元违约金。被告于2021年9月10日支付原告75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支付原告30万元,于2022年支付原告45万元,共计支付150万元。约定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的工程款825085.8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工程地点位于来安县××镇××区。应适用专属管辖,应移送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安徽鲁班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真石漆防水包工包料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中国来***旅游度假区金陵北辰一期二标段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来安县××镇××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 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