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拓展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雨山区向山镇人民政府与安徽省拓展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504民初4427号
原告:雨山区向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拓展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创业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鲁怀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雨山区向山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安徽省拓展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雨山区向山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院依法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雨山区向山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