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康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2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乡**轮窑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MXQ7L8E。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344939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豫A×××××机动车一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其下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夏 靖 审判员 *** 审判员 盛 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涵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2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乡**轮窑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MXQ7L8E。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344939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豫A×××××机动车一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其下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夏 靖 审判员 *** 审判员 盛 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