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1779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乡**轮窑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MXQ7L8E(1-1)。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安县新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滁州达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611号(滁州国际商城B区)21栋商业113-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TJB3MX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达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达安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申请人**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滁州达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安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