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3232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安徽翔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明光街道城南大道18号六区3号楼19-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42C78F。
法定代表人:顾飞,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翔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志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 萍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