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321民初8600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御景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2GY4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