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2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宝柱,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御景城**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2GY40H(2-2)。
法定代表人:王万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金刚,安徽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安徽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庞 玲
审 判 员  胡松涛
审 判 员  穆 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荣子玲
书 记 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