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3民终2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御景城**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2GY40H(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金刚,安徽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秦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