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一片青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5329号之二
原告:江苏一片青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锡港路256号(无锡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陈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南、华芸,无锡市惠山区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719号御景城5幢1403。
法定代表人:王万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金刚,安徽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仁炎,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江苏一片青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仁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一片青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一片青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一片青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20元,合计5618元(已由原告预交8916元),由江苏一片青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退还3298元。
审 判 长  陈军慰
审 判 员  吴 坚
人民陪审员  缪菊芬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荣晨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