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39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宝柱,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719号御景城5幢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2GY40H。
法定代表人:王万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金刚,安徽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丰年
审 判 员 唐红旭
审 判 员 张 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祁克轩
书 记 员 刘雨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