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贵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齐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4民初3983号之一
原告:安徽齐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永庆路102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726496544。
法定代表人:张海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尧,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智民,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945202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赵恩华,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安徽齐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赵恩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安徽齐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赵恩华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系当事人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赵恩华名下银行的存款冻结、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开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