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财保2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桦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
法定代表人:张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皖升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黄灯玉。
上海桦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皖升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2021)沪0120财保215号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皖升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东部新城支行账户XXXXXXXXXXXX********的财产保全措施。。×××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解除保全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写明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文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高英
书 记 员 罗嘉铭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